那么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有什么呢?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5-12 14:19:53       来源:财报分析网

那么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有什么呢?

(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在生活实践中如果产生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明明借款 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钱, 比如借钱用于赌博等,仍 然将钱款借给他, 当出现这种情形的时候, 就属于非法借贷, 这种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而是还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所以, 借款的起初就要对借款的用途有所了解,确保主 张还款的时候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保证借款对方合法性。

2. 防范措施:对于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要保证借贷用途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 在借条中要明确借款的合法用途, 内容要尽量详细, 防止借款人以及共同债务承担人事之后, 没有将借款用于正当用途,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就相互推脱

(二)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体现为多个方面,主要是借条中并 没有明确约定的利息, 但事后主张借贷利息的时候在法律上 不被支持,或者已经约定利息了, 但是利息非常高,不能够 得到法律保护。对于此,中国的法律上已经有相关的规定, 要做到合法:如果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有关支付利息方面的内 容, 或者即便约定了也不是很明确,就会被认定不需要支付 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比银行的利率高一些,但是约定 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如果有超出的部分, 遇到风险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 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 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取代原规定中“以 24% 和 36% 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2. 防范措施:民间借贷普遍利息比较高, 对于此在法律上有规定的范 围。要保证利息合法,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的利息约定要符合 法律, 还要保证公道。且不能出现收取砍头息等违法情形。

(三) 借条内容不明确且缺乏规范性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借条内容不明确且缺乏规范性的法律风险,除了比较常 见的借贷主体、款项用途以及利息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常见 的现象, 即借条被写成欠条, 借款金额采用大小写两种方式, 但是内容不一致, 或者小写的金额数据写作不够规范,导致 数据篡改的问题 。没有明确还款的时间; 内容非常简单, 被篡改之后导致争议, 导致向法院提起诉之后,不能顺利追 讨借款,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2.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这种类型的问题发生,就要保证借条的内容明 确,在表述的过程, 使用的词语要准确,文字和数据都要规 范书写, 语义要保持严谨性,在签字的位置与正文之间不能 有太多的空隙留下来, 以免造成内容篡改的问题。提倡民间 借贷行为的同时, 还要防范风险,所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内 容要在双方约定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攥写, 要保持内容完 整。在借款合同中, 通常所涵盖的内容为,出借人姓名、借 款人姓名, 要与本人身份证的姓名相同;从借款用途上来看, 内容要详细、准确; 借款金额有小写,也有大写,数额要保 持一致。借款的时间以及还款时间要详细具体,为某年某月 某日; 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要合法,如果已经超出了法律规 定的范围,就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保证内容合法;对于超过 合同约定的期间没有还款的, 需要明确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的 责任, 包括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有作担 保的或者抵押的,对于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要明确 。

(四)款项交付不够明确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

当款项交付不够明确的时候会存在法律风险,在生活实 践中, 当现金交付方式为大额现金的时候,或者按照债务人 的要求需要将所借款项交付给第三方的时候, 事后债务人并 不承认曾经收到款项, 因此导致借款交付的时候产生风险。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如果借款采用现金交付的 方式, 债权人在起诉的时候仅仅凭借仅凭借据,不能将付款 凭证提供出来, 如果借款人针对款项交付持有怀疑的态度并 提出异议的时候, 债权人就要详细解释现金交付的原因、交 付的时间以及地点, 现金款项的来源以及用途等等,要保证 解释内容的合理性。法官作出审查判断的时候,是按照现金 交付的金额以及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事实, 将其他事实作为 依据,从综合的角度分析, 这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 以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如果法院将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作为证据, 对于实际给付钱款的凭证并没有提供,诸如转账的凭证或者 有关事实的依据, 而且被告在此期间说出各种理由,诸如没 有经济收入, 家庭经济拮据,没有多余的钱借给被告等等, 最后所作出的判决是, 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的诉讼 请求就会被驳回 。

2. 防范措施

如果借款的金额比较大,仅仅提供借条是不够的, 钱款 需要将银行转帐作为渠道交付给对方, 由此可以获得交付 钱款的凭证, 在法律上才能有效。为了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在进行现金交付的时候, 要给债权人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 释, 避免举证的时候不被法院认定,用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 已经交付给第三方, 第三方收款之后要提供凭证,避免出现 下落不明的不良后果, 防止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却不承认。现金交付的借贷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款项接受账户要 使用借款人本人的账户, 也可以双方作约定选择某个银行账 户,将银行转账的凭证保留好 。

(五) 没有作担保或者没有能够实现担保的法律风 险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

没有作担保或者没有能否实现担保的现象在生活中是比 较常见的, 其中没有作担保的情形,就是借款人在借款的时 候经济情况良好, 对于借款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债权人考虑 到情面或者基于信任等等方面的原因没有提出要求借款人 针对借款提供担保, 但是后来由于借款人的经济上出现了变 故, 比如生意失败或者投资惨败,也有可能其是赌博或者吸 毒,导致经济上陷入低谷, 背负着很多的负债,已经没有能 力偿还, 当债权人发现这些问题催讨债务的时候,已经太迟 了,借款人此时已经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 不能追回借款, 就会造成经济损失 。还有一些是借款人 已经做出了担保, 但是没有实现,主要体现为保证人采用了口头担保的方式。事后对于担保事项不予承认,或者保证人 本身的经济能力不足, 对于连带还款的责任不能承担,虽然 可以用借款人的机动车和房产等财产作为担保, 但是没有依法办法抵押登记手续, 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导致其不能发挥担保作用。

2. 防范措施

对于没有作担保或者没有能够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要 将债权人的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 借款的时候,要让借款人 提供担保,或者是人的担保, 或者是物的担保,即便借款人 赖账, 或者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 物处置, 优先得到受偿, 也可以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形式 的担保, 担保人和担保物越多越好,比如银行放贷的时候, 就可以让借款人提供实物担保, 以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 和股东及配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风险降到最低。

(六) 民间借贷无效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以 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 修正)》(法释 [2020]6 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面几种情形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其二,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 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其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 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其四,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 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其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其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只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成效,才能对借贷双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否则就是无效的,不能从法律层面约束合同当事 人, 其中关于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手续费等约定都不能约束 当事人,向法院提取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 定,下面几种情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一, 涉嫌高利转贷罪。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可能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出借人实质上为了套取高利而 申请贷款的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按照现行《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认定为无效。

其二,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行为人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则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其三, 涉嫌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 放贷资格, 而是将营利作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的,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中规定,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防范措施

其一, 出借人要确保出借的资金的来源不是银行贷款、 对外借款,以及不能长期、频繁出借给不认识的人。另外,要严格审查借款人对资金的用途, 如果发现用途违法或不 当,应立即终止出借。

其二, 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有可能涉嫌的上述几种犯罪的 构成要件, 避免自己的出借行为不小心构成了犯罪。另外, 除上述几种罪之外,近年国家开展打黑除恶活动过程中最为 热点的敲诈勒索罪, 往往出借人采取了不合法或不合适的催 收手段的情况下可能就会构成,应特别引起出借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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